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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价值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22

1.加快制定重置成本标准,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入账价值问题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标准》,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类别的资产按照该资产的账面价值重新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三个层次据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事实上,由于会计处理工作不规范,交通单位普遍难以获得历史成本。例如,以乡镇道路为例,既有村委会自筹资金投资,也有市、县、乡等各级财政投资。投资主体复杂,各项投资会计不规范、不统一,难以获资原始成本数据,只能考虑评估价值或重置成本。事实上,由于没有专业的评估公司,评估价格也估价格。因此,大量存量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重置成本,这涉及到如何制定重置成本标准的问题。财政部23号文件对重置成本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指导,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2021年6月30日前尽快制定和公布相关重置成本标准。重置成本标准虽然对特定单位负责,但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各单位在制定重置成本时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确定单位定额标准,可从现有相对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数据库获取数据,利用大数据算法计算各类资产加权平均值,作为定额标准。例如,以公路资产为例,在估算公路单位里程标准时,可以根据基本相似的公路建设成本数据计算各公路资产单位里程的重置成本定额标准。二是确定上述定额标准时,各单位应充分考虑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对需要记录的具体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充分考虑和评价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情况,根据有关单位制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确定重置成本。例如,公路资产的重置成本应主要参照区域、地形、技术水平、路基宽度、路面材料类型等因素,并考虑使用寿命等因素。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方法得到的价格水平指数计算资产的重置成本。三先易后难,允许调整会计差错。事实上,每个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都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不可能也不可能相同。地方单位在制定和参考重置成本标准时,不能因情况复杂而停滞不前。在尊重现实、考虑历史的情况下,要善于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评价。即使暂时掌握的信息不完整,重置成本与实际情况有差距,以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加强公共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提高会计管理效率
为适应公共基础设施规模大、资金投入复杂、建设周期长、管理单位多等管理特点,更高效地核算和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议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核算和收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分类核算,记录实物资产和相应价值的分割、交接和维护管理,在会计中,既能体现整体资产的价值,又能满足各下属会计主体对各自管理部分资产价值的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信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应注意:一是与财务会计系统对接,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会计一体化。二是结合业务管理,从项目审批、资金来源、智能交通等方面进行详细记录,既满足财务会计的需要,又满足业务管理的需要。第三,结合资产管理体系,公共基础设施是交通部门的重要资产,但不是唯一的资产。注意与单位资产管理体系的结合,充分反映单位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开始重视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和交接,但多年的历史问题使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现在,财政和交通部门进一步通知并明确提出了完成工作的时间节点。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清醒认识到公共基础设施会计面临的困难,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落实准则制度和通知要求,上下联动,共同努力,加快制定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实施办法和细则,大力推进股票公共基础设施会计,确保会计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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