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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5-04-16

“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1.融资租赁行业的税负不减反增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业额按5%的营业税增加。税收增加的范围主要是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的全部费用和租赁合同到期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即有形动产的剩余价值(扣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中国政府注意到上述现象。为有效减轻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融资租赁行业活力,国家出台了第37号文件,规定了融资租赁行业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融资租赁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超过实际营业额3%的,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负担。但结合实际情况,我国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改革政策后,税收负担仍高于税收改革前。此外,中国政府发布的第37号文件仅适用于金融租赁行业的增值税,不适用于随着“营改增”政策实施而增加的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实际上增加了金融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
 
2.“营改增”政策对回租业务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所谓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所有权的有形动产出租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就有形动产达成融资租赁协议,然后从出租人手中租回的一种新型融资租赁形式。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大部分业务形式都属于回租形式,其中金融机构回租比例最高,达到80%以上。
 
由于这种特定的售后回租业务形式,售后回租不同于其他销售业务,其目的是融资而不是销售。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属性是融资租赁业务而不是销售业务,承租人自然不能根据我国税法向出租房屋出售租赁物,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作为率先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试点,上海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增税基础将融资租赁合同的目标,即有形动产的销售额及其租金一并计税。虽然融资租赁业务享受国家37号文件规定的3%以上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但也大大提高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负,由于税负问题,回租业务的利润率将大大占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闲置资本投资售后回租业务的积极性,导致售后回租业务市场长期低迷。
 
3.进项税抵扣不规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相互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部分。但是,在金融租赁业务中,为了有效降低资产管理成本和风险,出租人往往希望承租人收取租赁货物的款项,承租人根据货物的相关进度向货物供应商支付价款。这种做法显然会导致资金流、票据流和货物流之间的不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的进项税将无法依法获得相应的抵扣,这显著增加了我国金融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增值税负担。此外,如果租赁物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出租人就无法获得进货税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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