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区域投资规范体系法律建设的必要
发布时间:2025-01-23
一、“一带一路”区域投资规范体系法律建设的必要性
对中国来说,“一带一路”战略更多的是加强区域投资交流与合作的经济手段,但对该地区的其他国家来说,它必须更多地考虑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这也是印度的担忧。这种担忧的根本原因是对“一带一路”政策和区域投资缺乏了解,缺乏安全可靠的信任保护机制,需要通过法律建立。
法律比政策更严格,对各国的约束力更强。“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标准体系是促进其顺利发展的主要前提,依靠什么具体的法律形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小前提。“一带一路”区域投资涉及的国家远离欧洲、南非、中东、南亚、东南亚等地区。该地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习惯非常不同。制定统一的区域投资法律文件需要时间和精力,难以协调。即使制定,文件也非常模糊和灵活,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地方区域投资贸易协定和投资条约是促进“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发展的新手段。
二、“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协议的法律假设
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逐渐成为区域合作的新手段,旨在保护和协调区域投资。近年来,由于自身经济条件的差异和利益的多样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逐渐放弃多哈回合谈判1,寻求新的谈判机制。不可否认的是,区域投资贸易协定的总体数量正在迅速上升。在积极寻求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下,“一带一路”作为中国主导的经济战略,需要通过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进行规范。“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也应融入中国特色,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准入问题
投资准入问题是地方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中应当规定的基本问题。投资准入是基于经济主权的规定,即投资者资金进入东道国管辖的权利和机会,即东道国有权决定允许外国投资进入的自由程度,包括允许接受的投资类型、投资形式、投资领域和外国投资的审批。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吸引外国投资是一项“技术工作”,在“一带一路”地区的国家是不可避免的。在区域投资规则中,投资的进入和建立可分为投资准入控制模式、区域一体化模式、自由化准入模式2,发展趋势是投资准入越来越自由化。“一带一路”区域投资要想成功,首先要做的就是吸引外国投资进入――禁止歧视外国投资者。投资准入自由化不仅是世界趋势,也是“一带一路”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初,印度严格限制外资进入,以保护国内产业。从南亚贸易和资金流入来看,南亚引进的外资仅占世界外资流入的2.5%,进口占世界的3.31%。南亚国家在全球贸易和投资中所占比例较低。4
(2)投资待遇问题
投资待遇问题是区域投资协议面临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外商投资的法律地位。国际上常见的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的建立中,我们不应在不危及主权的前提下贬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当然,这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我们也应该尽力去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区域投资协议或条约,要特别注意投资待遇。事实上,我们不能建立统一的绝对投资政策标准。毕竟,“一带一路”辐射的国家是非常不同的。至于局部投资协议或条约,要尽量保证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或任何第三国国民给予类似的待遇,从而影响整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权利义务是区域投资协议中投资待遇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印度不仅加大了外商投资力度,而且对投资待遇空前开明:例如,允许外商投资在电力行业合资100%独资,享受第一个五年期100%不纳税、第二个五年期30%不纳税、电力设备折旧自由、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3)投资保护问题
投资保护涉及国有化、征收及其补偿。发达国家长期主张国有化国家应对外国投资者的“充分、及时、有效”补偿,而发展中国家主张国家有权独立决定国有化和征收补偿,因为这是国家排他性管辖权的体现。在“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中,投资保护问题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但是,区域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要根据各国实际经济情况确定最低赔偿标准,否则缺乏安全保障不利于投资发展。
印度是一个资本主义联邦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是分开的。每当总统改变时,印度通常会发生政治动荡和频繁的政策变化,其政治环境是限制其投资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特别关注投资保护。然而,印度现行的外国保护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国家利益的外国企业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和实践,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机制
“一带一路”地区辐射的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差异很大,特别是作为资本出口国的发达国家与作为资本出口国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纠纷。地方区域投资协议还应考虑如何有效、方便地解决国际投资纠纷。一种方法是将其提交给国际投资纠纷解决中心(ICSID)6.还可以在该地区建立一个中立的仲裁机构。7.各国派人担任机构人员,共同处理投资纠纷。“一带一路”战略不能过于政治化。一种呼吁是培养非政府组织调整投资纠纷,减少该地区各国人民的抵触情绪,建立相对松散的非正式磋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