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监管战略
发布时间:2025-01-0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监管战略
(1)外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1.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其监管有许多法律组成部分,如《投资公司法》、《144A规则》、《投资顾问法》、《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等,从各方面规定了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2010年以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通常是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设立的,因此其融资对象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标志着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时代。
2.英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与美国类似,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作为一种不受监管的集体投资形式建立,但必须由金融服务局监管。2007年底,为防止滥用市场权利,防止大型基金利用其资本优势控制市场或内幕交易,防止基金经理侵犯投资者利益,英国发布了新规定,加强了对违规者的处罚。
(2)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而是分别对中外投资制定了不同的监管规则。
1.完善法律制度,降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2005年《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等有关规定重新规定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投资、退出,促进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蓬勃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1995年,中国颁布了《设立海外中国工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鼓励外国风险投资进入中国投资;2005年,外国投资者可限制A股战略投资;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资本结汇收入不得用于国内股权投资。因此,虽然我国涉及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比国内资本早,但由于我国外国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外汇问题,未实施外汇自由兑换,我国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受到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