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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产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
发布时间:2024-12-12

1.产权改革、产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
 
产权改革和产权市场需要多元化的投资者。公共资产的转让需要多元化投资者的参与,不仅企业可以参与,个人也可以参与;不仅强大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而且强大但愿意参与投资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不仅国内投资者可以参与,外国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不仅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而且使许多想要参与产权市场的投资者避免了各种限制,使分散的投资主体更容易参与产权改革。
 
私募股权投资扩大了产权市场的边界。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产权市场都是市场交易,这与产权市场主要是有形市场的事实是分不开的。相比之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产权交易主要是无形的、场外的市场交易。无形的场外市场更加灵活和自由;灵活和自由的交易渠道是市场蓬勃发展的基础。私募股权投资渠道不仅扩大了投资主体的范围,而且促进了产权市场的多层次化。
 
徐工收购案和双汇收购案揭开了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表现。虽然起步困难,但两者的坎坷经历很好地证实了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产权改革过程中是可行的,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但在实践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正确处理一些问题,如法律问题、参与者利益问题等。
 
2.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中应该是健全和完善的。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在参与产权改革和产权市场活动时应面临多种力量。包括中央政府、有关部委、目标企业所在地地政府、目标企业管理层、媒体和私营机构以及竞争对手。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投资计划成功的最终裁决,目标企业地方政府是投资计划的关键推动者,目标企业管理是关键决策者,媒体和私营机构是潜在的影响,竞争对手也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注意各方的利益,协调关系。任何环节的问题都会导致整个投资计划的失败。
 
其次,关于私募股权公司的设立和监控,我国仍需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募股权基金采取了信托制度、合同制度、公司制度等多种组织形式。私募股权基金的政策取向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确定,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准入条件应当合理确定。同时,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资格应该是一些集体而不是垄断组织,并严格限制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和管理者应当签订合法透明的委托协议,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三,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得到主体的平等待遇。目前,政府领导下的产权交易具有强烈的制度和政策约束,使私募股权基金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政府机构和有关各方应给予私募股权基金更公平、更平等的待遇,促进其正常健康发展,为产权市场乃至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3. 结论
 
私募股权投资形式的出现和运作为促进产权市场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经验。它不仅扩大了公共资产的融资渠道,而且扩大了投资者的范围,而且扩大了产权市场的边界。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产权市场的发展,促进产权改革。
 
作为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新形式仍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和监管,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通过市场和法治手段促进其发展,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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