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继续采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追加投资的后续计量
中外会计准则对增加投资后投资者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基于对增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量的分析,可供选择的方法有:
(1)后续计量分段进行
在这种方法下,投资者继续计算原长期股权投资部分的后续计量,基于股权法的公允价值,投资者继续计算股权投资部分的后续计量。从后续计量和初始确认成本的一致性来看,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会计过程相对复杂,增加了会计的难度,对同一企业的投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也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
沿用前例,20×7年底,A公司调整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
投资者原投资部分确认的20个投资部分,基于第一次形成权益法时联营企业可识别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407年的投资收益为140年×25%=35(万元);基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的追加投资部分确认的20名投资者×7年投资收益[140-(140-) 200-1 140)]×15%=12(万元)×A公司7年确认的B公司投资收益为35+12=47(万元)。200年×7年底,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45+47=592(万元)。
(2)后续计量基于追加投资时间点对联营企业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
基于业务没有跨越会计界限,可以综合考虑原股权法核算形成的商誉和附加投资部分形成的商誉,以及附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并采用相同的定价基础。在原投资账面价值不追溯调整的情况下,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增加投资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应根据附加投资点合资企业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继续计算。这种方法也延续了长期股权投资标准修订前的做法。
沿用前例,20×7年底,A公司调整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
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140-(1) 200-1 140)]×40%=
32(万元)。
20×7年底,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45+32=577(万元)。
(三)后续计量以首次采用权益法时被投资单位可识别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继续计算
为避免后续计量混乱,追加投资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计价基础应保持一致。借鉴投资者在第一次获得控制权时对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持续计算规则,我认为合资企业在不同时点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只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投资时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影响其后续计量。从量变的角度来看,计价基础应保持不变,投资者在第一次采用股权法时,对合资企业追加投资后的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计算应在被投资单位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沿用前例,20×7年底,A公司调整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
投资收益为140×40%=56(万元)。
20×7年底,A公司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45+56=601(万元)。
经过以上分析,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更为可行。希望本准则制定机构对股权法范围内的投资者对合资企业附加投资业务的后续计量发布规范或指导意见,确保会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