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20
我国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问题
1. 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的范围太窄
我国对教育金融投资法律救济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对教育金融投资法律救济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从理论上讲,从司法制度上讲,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救济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从理论上讲,教育财政投资的性质和司法保护手段尚不确定;实际上,虽然现行司法制度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学校和对方向政府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行政案件的范围不包括因教育财政投资不足而起诉政府的案件。例如,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如教育财政投资)。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避免对教育财政投资的判决,表明很难对教育财政投资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立法范围内的教育财政投资行为作为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起诉被驳回的原因。因此,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法律救济理论不能为实践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对教育金融投资法律救济体系的理论研究,以促进我国教育金融投资法律救济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教育财政投资法律救济规定不完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冲突
外国宪法对教育财政投资的保障有规定,正如大须何明在分析《日本宪法》第二十六条时所说:“一方面,该条款保障了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改善各种教育外部条件的具体权利,即为教育提供必要的财政支出、设立和管理相关设施、制定相关制度等;另一方面,为了确保教育内容的实现,它赋予了国家课程这样的具体义务,即国家必须履行上述积极性。然而,我国宪法对教育财政投资的规定相当粗略和模糊,对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没有规定,对学习机会和条件权的规定更加抽象。总的来说,我国教育财政投入的“政策条款”色彩极为浓厚,加上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其实教育财政投入只是国家政策的裁量目标,不具有可诉性。行政权在教育财政投入中具有主动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对我国教育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虽然有许多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其重点并不是行政对方权利的救济,很少有人参与法律救济的教育财政投资。这反映出传统的治国思想对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仍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一些处于少数地位的法律救济规范也比较原则、抽象,有的甚至模糊不清。就行政检察监督制度而言,虽然我国行政监督法规定了对行政教育财政投资的监督,但对监督方式、方式和效力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政府教育财政投资的检察监督在现实中往往是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