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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业税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布时间:2024-11-18

1 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
 
建立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体系。中国计划从2006年到2010年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探索长期机制,从制度上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义务教育问题。城乡标准还需要在资金投入、办学条件、师资等方面逐步统一。
 
加快建立新的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国绝大多数省份于2003年开始建立新的合作医疗试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应继续推广良好的经验,制度化。最重要的是建立可持续的融资机制,将各级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几年内将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加的所有新的卫生投资全部用于农村地区。建立农民持续“参与”的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初步建立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据亚洲开发银行估计,如果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财政支出为0 .12%可以全面解决近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对于五保户、残疾人、需要搬迁的移民、长期慢性病等缺乏正常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口,继续采用原有的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十一五”期间,中国应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生活津贴管理和实施制度。民政系统可以专门负责,主要由县级政府管理,对生活津贴所需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确保资金来源的稳定。中央财政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向各地支付生活津贴,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调整当地农村生活津贴标准。
 
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体系。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0岁以上。 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中国70%以上的老年人分布在农村,尤其是农村老龄化问题。“十一五”期间,可以根据“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探索现阶段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由县级政府制定并领导实施,采取“五五制”措施,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承担50%.
 
2 深化农业税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税制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废除了农业税法规,这是农村地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中“多少”的典型表现。然而,“多少”是针对整个中国农村地区的。具体来说,也需要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措施,有些可以“多”,有些可以“少”。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农村税收改革的成果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收制度,将改革推向新的阶段。
 
总体规划是:在完全取消农业“两税”后5年内,对平均收入达到全国最低生活水平两倍以上的地区,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逐年对达到该水平的地区实行统一税制。主要税种包括:农业生产者直接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土地资源税)和物业税,农业生产经营农村家庭征收农村个人所得税,通过一般纳税人申报、购买环节、进项退税和价格补偿假设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征收增值税。
 
(1)财产税。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可以以广泛的税基、易于掌握的税源和相对容易的财产税征收。一是农村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登记确定税率,按土地价值确定税负,采用区域差异的范围税。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使用税应以村集体为纳税人,降低税收征收管理难度;二是物业税,将农村居民纳入税收范围,实行“低税率、广泛征收”政策,根据房屋用途设置税目,根据房屋评估价格,采用区域差异税率,调整农村居民收入差距。
 
(2)农村个人所得税。我国农业生产主要是分散的家庭经营,农民也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增加“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收入”,扩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农业生产者,同时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税率水平,适当考虑农业的基本地位和薄弱地位,根据纯收入(总收入减去经营成本、费用、损失)减去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计算。
 
(3)增值税。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应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流通税制度。考虑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地位,应按低税率征收。农业投资进项税额应当充分扣除或者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征收率,减轻农业税收负担,增加农民投资。这也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增值税链。促进农业产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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