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思维
发布时间:2024-11-09
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思维
(一)确定各级政府事权范围
根据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首要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政资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一是注重将所有与国家安全、外交、民生有关的重要权力归类为中央政府,确保中央政权的稳定;二是注重地方财政资源的结合,根据地方财政资源的规模确定地方权力的数量;三是注重细化各级政府之间的权力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确保各级政府的责任落实到位而不缺席、越位。
(二)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结构
首先,逐步取消税收返还和原制度补贴,确保充分实现平衡地区财政资源的目标,提高平衡地区财政资源转移支付的作用。其次,增加一般转移支付,提高地方可支配财政资源。一般转移支付直接增加地方可支配财政资源,在平衡地区间财政资源中发挥最大作用。因此,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收入,及时征收环境税和遗产税,丰富地方税源。最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三)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完整性
加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编制的完整性,首先确保财政部根据当年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财政资源确定各省中央转移支付金额,在地方政府编制同级预算前发布中央转移支付最低预算控制数量;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重视中央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提出详细预算编制中央转移支付预算项目的要求。
(四)加强转移支付法制化建设
制度立法应适应财政体制改革进程,兼顾立法的实际可行性和先进性。具体实施时,由全国人大牵头,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在立法内容上,要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基本原则、资金来源、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计算标准、监督办法和法律责任,规范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行为。同时,要完善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和法律。
(五)完善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独立建立了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制度不统一,实施效果差异较大。一是统一省级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省级公共服务平等化;二是推动省级以下转移支付目标从保证市县基本运行向平衡省级公共服务水平转变,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共同促进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