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与绩效审计的差异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的差异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的发展都有法律依据,两者的区别在于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绩效审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评价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57 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此外,财政部还出台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11]285 号)、《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务预算[2011]416号)、《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财政建设[2004]729号)等规章制度为绩效评价的实施提供了依据。简单来说,绩效审计是基于《审计法》,绩效评价是基于《预算法》。在《审计法》和《预算法》下,审计署和财政部还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规范绩效审计和绩效评价。
(2)实施主体之间的差异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基于不同的法律依据实施绩效监督。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不同的实施主体。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绩效审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政预计[2011]285 数字)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组织指导绩效评价,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部门进行绩效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根据上述规定,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实际上,由于预算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绩效评价报告需要提交给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实际上是财政部门。
(3)关注重点的差异
首先,绩效审计比绩效评价更关注经济性。绩效审计将关注在当前国家金融体系下实现既定目标的投资是否合理;其次,绩效审计还将审查财政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绩效评价不关注这些方面,绩效评价更关注预期目标的实现和程度。
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是对财政资金的有效监督,绩效评价相当于内部监督,绩效审计是外部监督,一般绩效评价第一,绩效审计可以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一般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将直接使用绩效审计结果,不再单独组织绩效评价,因为绩效审计比绩效评价更严格。对于财政部门来说,由于绩效审计覆盖面有限,不能完全覆盖财政资金,财政部门大力推进绩效评价作为资金监管的补充和完善,通过绩效评价衡量资金效益,调整资金安排,促进预算单位合理申请和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充分沟通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工作,避免资源浪费的风险。对于重点资金,可以在绩效审计前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管;对于非重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绩效审计,可以尽量不重叠,增加绩效评价或绩效审计的覆盖面,努力实现财政资金的全覆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