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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与财政贴息会计政策变化有关
发布时间:2024-09-08

一、引言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贴(以下简称“政府补贴”CAS 16)并要求自当年6月12日起实施,2006年旧的政府补贴会计准则将被废除(以下简称“旧准则”)。CAS 16的公告加强了企业在接受相关政府补贴时,更加遵守经济交易的本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此外,它还进一步完善了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规定,与2006年的旧标准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为此,本文是针对CAS的对2006年旧政策财政贴息变化进行比较分析,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变化及对企业会计的影响。
 
二、新旧标准与财政贴息会计政策变化有关
 
(1)旧标准会计的会计制度
 
旧标准明确规定了政府财政贴息的会计问题。财政贴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有关部门直接向企业拨付贴息款,二是政府向贷款银行拨付贴息款。根据CASS直接拨付给企业的第一种财政贴息款, 16规定企业需要将其作为政府补贴收入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具体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别对待:如果财政贴息与收入有关,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财政贴息与收入有关,但补偿后续期间企业将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计入“递延收入”,后期分摊结转计入“营业外收入”;财政贴息与购买资产有关的,取得后直接计入“递延收入”,后期随折旧(或摊销)进度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对于直接拨给贷款银行的第二种拨款,“CAS “16”规定企业不对此进行?_认可财政补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企业可以直接以实际优惠后的贷款利率确认相应的贷款和贷款费用。此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2007版)还对财务贴息提出了上述类似的会计建议,即俗称“总额法”会计。会计方法的核心思想是,企业直接或间接收到财政补贴是对企业各种经营活动(资产或费用)的补贴,因此更适合处理损益。财建〔2012〕95号文件《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给予企业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应当减少项目成本和竣工项目的财务费用。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财政贴息的有关会计核算作出了说明和规定。本准则指出,企业因经营项目获得的财务折扣利息,在建设期间直接减少相关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成本,项目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计算。财政部上述两份财政贴息会计文件的核心思想是“净额法”,即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应冲减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2)2017年最新修订的CAS 16的变化
 
1.会计分类的变化
 
CAS 重新定义政府补贴的概念,根据最终受益者确定政府补贴,强调自由和来源,而不考虑企业获得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为此,鉴于政府拨款给贷款银行,企业以优惠利率获得银行贷款,由于贷款补贴的最终受益者是企业,新标准要求企业根据政府补贴确认、计量和报告。在此基础上,CAS 根据不同的拨付对象,对拨付给贷款银行和拨付给贷款企业的财务贴息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方法。
 
2.会计方法明确
 
从前面可以看出,2006年的旧标准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总额法》计算财政贴息,不处理分配给贷款银行的情况。CAS 16对于企业直接或间接(贷款银行分配后企业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获得的财务折扣利息,新修订的标准要求企业按照减少贷款费用的方式计算,即“净额法”计算。本准则规定,企业收到的财务折扣利息直接减少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或计入“递延收入”,后期分期减少;即与贷款费用一样,资产成本减少,财务费用减少。
 
(3)2017年最新修订的CAS 16财务贴息会计处理理论
 
根据2017年最新修订的CAS 根据16条规定,企业收到的财务贴息可按以下思路进行分类。
 
首先,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将直接向贷款银行支付财政折扣利息,有两种处理方式:(1)企业以贷款本金的公允价值入账,按实际利率摊销确认贷款费用,确认公允价值与贷款本金的差额为递延收入,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贷款费用;(2)企业按收到的贷款入账,按政府给予的优惠利率和贷款本金确定相关贷款费用。
 
其次,如果政府直接向企业分配财政贴息,企业可以根据财政贴息是否与建设长期资产有关进一步分类(1)取得的财政贴息与建设长期资产有关:①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资本化部分冲减成本,费用化部分冲减财务费用;②财政贴息项目尚未开工或已完工的,全部冲减财务费用(2)财政贴息与长期资产建设无关:①补贴对象的利息在取得补贴利息之前产生的,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②取得贴息款时,补贴对象的利息尚未产生的,先计入“递延收益”,以后分期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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