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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经济适用房方面的财务实践
发布时间:2024-09-05

发达国家在经济适用房方面的财务实践
 
(一)美国
 
美国的经济适用房主要以公共住房的形式提供。美国在1937年制定的《公共住房法》中明确了联邦和州政府的责任,即联邦财政出资和地方政府承担。公共住房供应政策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的资金有限,政府鼓励开发商从1965年起通过优惠政策为低收入家庭建造房屋。提供低息贷款,为私人建筑商提供远低于普通抵押贷款利率的资金;例如,根据联邦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开发商可以在低收入家庭建造房屋后10年内享受70%的住房建设成本减免税(2)新加坡
 
新加坡“居民有自己的住房计划”世界闻名,在建设资金方面,政府通过住房发展局统一投资建设(即经济适用房),除了少量赤字补贴形式的财政补贴外,新加坡政府利用公积金制度模式成功收集私人资金进行住房建设和住房贷款。事实上,新加坡是利用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安全的典范,其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几乎全部来自公积金。
 
(三)日本
 
日本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方式是“公共住房”。据统计,在二战后日本建造的住房总量中,公共住房占了 45.7%,几乎是所有住房的一半。在日本,公共住房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委托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和经营的一种公共住房形式。根据规定,中央政府对建设费用负担45%,其余由住宅租户支付的租金和地方政府负担组成。另一种供应形式是住宅公共团体建设的住宅。住宅公共团体建设的住宅主要面向繁华城市的中低收入人群。资金来源主要是向财政借款(利差由国家从一般财政中支付),政府资助的相关费用可达1/2-2/3,另一部分资金可向寿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款。此外,政府还通过特别批准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债券来支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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