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管海南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完善财政投入建议
发布时间:2024-09-05

完善财政投入建议
 
(1)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渠道
 
一是建立健全预算体系。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通过需要国家权力机构的审查,一旦通过,就具有强制性和稳定性。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应科学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以经济适用房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为专项资金,建立相应的预算拨款和使用制度,确保其在国民收入中占一定比例。同时,中央政府应逐步加强对预算资金安排使用的审查,确保所有资金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严禁以各种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专项资金。
 
二是合理划分责任。在我国分税制度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行政压力要求地方政府完成任务并不是长久之计。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逐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对于中西部土地出让净收入低、公积金增值收入低、财政能力弱的贫困地区,转让支付比例应逐步提高。此外,还要明确省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市县政府的具体责任,特别是省政府要认真承担资金统筹的责任,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之间的配套资金比例,明确和增加新建经济适用房、收购和租金补贴的预算安排。
 
(2)采用公私合作模式,提高财政杠杆效用
 
世界经济适用房发展的历史表明,即使是美国、日本等财政实力雄厚的国家,也很难“单枪匹马”地完成每年巨大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因此,通过公私合作引入社会资本“助力”,提高财政实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能力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目前,PPP和BOT是世界上比较常见的公司合作模式。社会资本的参与也有利于政府及时收回初始财政投资,用于开展其他经济适用房项目,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财政融资杠杆效应。
 
(三)发行住房建设地方公债
 
发行住房建设债券可以改善地方政府的融资结构,加强财政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中的主要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发行2011年的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年度相关工作通知(财政预计通知)〔2011〕29 数字)以及《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通知》的相关指示,未来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或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专项债券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融资。住房公债作为债券融资的一部分,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点,是经济适用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良好工具。因此,中国各级政府应积极发行住房公债,在合理范围内融资经济适用房建设,但也应确保地方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四)完善个人住房产税,扩大覆盖面
 
个人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税收,包括税收的财政功能。一方面,成熟、完善、全面的房地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绑架”,增强收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也是扩大财政资源的重要渠道。随着结构性减税的逐步推进,地方财政收入面临进一步萎缩的困境。为避免资金短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雪上加霜,杭州等城市正积极申请第二批个人房地产税试点,试图为增值税等流转税结构性减税改革腾出空间。但从重庆、上海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其征收方案存在范围狭窄、税率低、税收规模影响小等问题。按2012年上海房地产税收入92.5亿元计算,仅占当年税收收入的0.8%。因此,为了不陷入收支困境,更好地完成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应逐步加强个人房地产税征收,扩大征收范围。
 

财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