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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为投资者,国家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制。”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众多,作为投资者,国家不可能直接管理每一家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资产授权管理制度建立,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者职能到位,解决多年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失的问题。因此,国有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终极投资者,应当设立“中间投资者”,让“中间投资者”直接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职能,通过资本管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作为终极投资者,国家只监督“中间投资者”的资本管理,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不再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和自主理财。因此,国有企业作为投资者的财务管理也应分为两个层次:国家作为终极投资者对“中间投资者”的财务管理和“中间投资者”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
 
在这里,作为“中间投资者”,他们具有双重身份。与最终投资者国家相比,他们是受托(授权)经营者,负有经营者的义务;与国有企业相比,他们也是行使投资者职能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其主要职能是决策、激励、约束和监督,主要是间接管理,而作为经营者,其主要职能是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主要是直接管理。因此,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投资者与经营者财务管理(包括“中间投资者”作为经营者财务管理和国有企业作为经营者财务管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是最终投资者和中间投资者的主体所有者财务管理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两个层次的投资者的财务管理对象和内容是不同的,但作为投资者,他们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相同的,目标是实现资本保值和最大增值。因此,其财务管理方法基本相同。我们认为,国家作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投资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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