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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修订82项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2-06-13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投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预算法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成就,但也是一个重要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金融体系建设,强调科学性质的预算编制和严格的实现预算。财政预算的核心是资源分配问题,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改革需要政府会计改革作为支撑。新修订的预算法增加了25条,其中许多条款都是关于促进预算开放,加强审查和监督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提高财政标准化管理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2014)。新《预算法》为政府会计改革奠定了基础,并清除了一些法律障碍,成为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外部驱动因素,从而成为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是预算法的改革。
新《预算法》从预算管理权限、收支范围、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共修订了82项新要求。就信息而言,新《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调绩效导向的预算。
新《预算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预算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强调业绩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三十二条预算编制依据中明确了支出绩效评估是预算编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今后实施绩效预算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五十七条也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的要求。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响应社会公共需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或重新分配资源,而绩效是衡量政府成功与否的关键。在资源的约束下,公众开始关注公共服务的效率,进行务实的结构性绩效评估,为政府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解除政府部门的委托责任,需要可靠的绩效计量和报告作为基础。
(二)加强地方债务管理。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地方各级预算依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标准编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准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一部分的经费,能够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根据发售地方政府债券借款的方法选用。借款的尺度,由国务院报全国代表会或是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准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额度借款,列入同级预算调节计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借款的经费理应有还款计划和平稳的还款资金来源,只有用以公益事业支出,不可用以经常性支出。此外,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不可以以一切方法借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不可以以一切方式出示债务。国务院创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新的《预算法》为政府债务的管理指明了方向。政府债务可能是确定的或不确定的,也可能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其风险水平直接影响政府的合法性,这是政府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一般来说,政府债务的高风险伴随着高预期回报,债券持有人和政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的制定和建立必须基于可靠的信息。政府需要提供偿债能力等相关信息,以满足现有或潜在政府债券投资者理性决定的信息需求,政府作为信用主体也应主动披露相关信息,以便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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