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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15

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
 
1.表外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交的报表中增加表外项目。二是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权应当在分行一级确立。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具规模,并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次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权限,并根据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四是要求9个月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由开证申请人事先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开证银行事后向外汇管理局登记;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必须报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五,商业银行在受理开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缴纳不少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免保部分必须落实相关措施,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业务管理制度。
 
2.实行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报审备案制度
 
由于表外业务的信用扩张功能会影响金融监管机构货币政策的效果,商业银行在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前,由金融监管机构评估其市场功能,必须界定表外业务的范围,因此,新的表外业务工具必须提前报金融监管机构审查备案。
 
3.制定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报告统一标准
 
掌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运作的各种信息是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表外业务监管的基础。由于表外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监管部门无法从商业银行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必要的信息,由于其他会计报表或统一报表反映表外业务的口径和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制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时,必须统一规定报告口径、内容和格式,制定统一标准。
 
4.统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准则
 
由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会计不一致,金融监管部门获取的表外业务数据不准确,揭示的问题与实际情况偏差较大,不利于制定正确的监管对策。统一的表外业务会计准则是明确表外业务会计的对象、范围、成本、收入的计算标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5.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将表外业务纳入资本控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货币政策的需要,从金融安全出发,对不同的表外业务工具制定不同的限制性要求,将表外业务监管纳入制度化轨道。这些限制性要求应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便于商业银行的实施。充分控制表外业务纳入资本是限制表外业务信用过度扩张的有效手段。《巴塞尔协议》解决了表外业务向表内业务转变的技术问题,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表内业务实施统一监管手段创造了条件。笔者认为,国内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资本要求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的风险系数,将表外业务转化为等量的表内风险资产,按照表内风险资产的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二步是要求表外业务按照转化后的表内风险资产总量配置支持资本,满足《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三、商业银行自觉规范表外业务信息披露
 
由于现行财务报表在信息内容设置上存在表外业务披露缺陷,加强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督,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对规范银行表外业务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可以扩大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的容量,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表外业务信息的标准化披露和对重要表外项目的详细解释,可以促进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各种信息之间的有机联系,提高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为规范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提高表外业务信息质量,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不能披露的信息,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均应采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方式,而不是表外业务信息披露。(2)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应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和补充,而不是用来纠正表内业务信息。(3)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与信息用户的决策有关,并真实披露所反映的经济事项。(4)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用户的决策,其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5)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法律、法规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由注册会计师审计,银行独立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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