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05
逐步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
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合伙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过程都会涉及到个人财产或与他人共同财产的问题。未建立相应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分割制度的,合伙人在合伙制度实施过程中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往往难以履行,使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避免法律义务,削弱合伙制对风险责任的约束力。因此,在实施合伙制度时,必须逐步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与他人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确保合伙制度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充分发挥制裁机制的威慑作用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通知》,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正式启动。然而,过高的诉讼成本和较低的诉讼收入,注册会计师真正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也很低,因此有必要完善民事赔偿机制。
改进诉讼方式,允许集团诉讼和风险诉讼
笔者建议采用集团诉讼与风险诉讼相结合的诉讼方式。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目标是同一类型的。当一方人数众多时,可以选择代表人代表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诉讼行为。通过集团诉讼,可以扩大诉讼目标,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风险诉讼是指律师和当事人胜诉后按比例分享,即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承担诉讼风险,增加诉讼力量。如果这两种诉讼方式在司法过程中能够有机结合,将大大提高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积极性。
改变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
目前,“谁主张,谁举证”仍适用于中国的举证责任。然而,审计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活动。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很难向大股东、经理和注册会计师证明。1993年,《证券法》规定,个人投资者只要证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实,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注册会计师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样,向注册会计师转移举证责任相当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制度,降低诉讼成本。
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诉讼收入
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民事赔偿,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中国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保护法》。根据这项法律,审计师的赔偿通常是“退一赔一”,即最高不超过审计费的几倍。比如中国证监会在“红光产业”案中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处罚是“退一赔二”,对郑百文案中涉及的注册会计师处以30万元的罚款。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诉讼收益低,诉讼概率低。此外,如何确定被欺诈投资者的损失,是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仍存在争议。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因信息欺诈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是现有利益,更是未来可得利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