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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职能
发布时间:2024-07-09

会计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会计监督工作应发挥的作用,或其应有的功能。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企业、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会计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监督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监督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是否真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扣留,并及时向领导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退还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2)监督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是监督企业、单位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党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符合有关规定的,由会计人员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违法原始凭证;制止和纠正违法收支的,应当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严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3)监督公共财产的完整性。企事业单位的公共财产,包括其各项资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监督公共财产是否得到良好的保管或者正确的记录,账实是否一致。如发现公共财产短缺或损坏,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会计监督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即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坚决限制和制止非法经济活动。只有限制非法活动,才能鼓励合法经营;限制滥用和浪费,才能增加产量,节约收入和支出。事前监督可以防止事故发生,使会计监督处于主动地位。事中事后的会计监督是检查和分析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信息。通过检查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提出有效措施。调整经济活动,实现规定要求的预期目标。
 
在明确会计监督的内容和过程后,如果把会计监督放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检查其质量,就会发现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扩大会计监督主体。《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现在,在会计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建立账外账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是单位会计、指导或自行形成的。让造假者自己查假、打假,结果不难想象。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分布在不同行业的不同单位,是会计监督的主力军。但会计主管部门不应袖手旁观,不仅要充当制度的制定者和宣传者,还要参与会计监督,弥补单位会计人员自身监督的不足。(2)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现在,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和新会计制度的实施抑制了客观因素造成的虚假会计信息。但人为因素造成的会计信息不真实,只能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出于各种目的歪曲企业、单位的财务状况,随意操纵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或随意改变利润的计算和分配方法,以达到夸大经营者业绩或粉饰公司业绩的目的,必然损害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虽然2000年修订的《会计法》增加了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处罚,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本治理取决于日常会计中会计人员熟练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自觉遵守。新闻宣传部门要披露打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实际案例,弘扬遵守政策、认真负责的会计人员先进典型,为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守法、守法、执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会计职能与监督职能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会计职能是监督职能的基础和前提。监督职能的发挥可以更好地保证会计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和监督职能,可以使企业和单位的经营活动实现管理和效益最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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