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原则
发布时间:2024-07-08
无论是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相关的“原则”①“问题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和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或标准。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原则”,就没有灵魂;税务会计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之间的交叉边缘学科。但由于“税法第一”,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承认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不完全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有限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不予承认。经过“筛选”和“筛选”,逐渐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在讨论了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后,提出了如何建立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税务会计原则
为了实际有效地对纳税人征税,国家在税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税法反映并逐步形成了税收会计原则。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税务会计(税务审计)原则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应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因此,美国学者认为,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RC)它不仅是联邦税收的最高法律,也是税务会计(Federal Tax Accounting)理论与方法指南(凯文).E.墨菲等。,2001),如果是这样,税务会计原则也隐含在国内收入法典中。在我看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虽然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清晰、公认、熟悉,但其刚性和硬度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将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
台湾学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一般包括③:1.租赁税法律主义原则;2.命令不得违反法律原则;3.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4.新法优于旧法;5.特别法优于普通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7.从新从轻原则;8.实质性征税原则;9.不妨碍财务会计原则(指企业依照税法对公认会计原则进行的所得税计算调整,不影响财务会计账面记录);10.账证适法原则。这些阐述主要是系统地总结和总结税收征收会计(计算)的特点。这些特点或原则也反映在中国大陆的税法中④;但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根据税法和税收原则,借鉴(财务)会计原则,如何抽象税务会计应遵循的规则或标准,可以更好地反映税务会计的要求。
在(财务)会计中,反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要求)原则、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及其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主要适用于税务会计,但由于税务会计与税法的具体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将产生非常明显的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也应反映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逐渐形成税务会计原则。作者认为,税务会计原则应主要包括: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又称税法遵守原则,又称税法遵守原则⑤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标准,在财务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上,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在遵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这一原则反映了“税法第一”,税法优先于其他普通法律法规,如会计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为基本原则
本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后,交易、事项按税法确认;根据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日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影响当日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纳税额,但只有在会计准则和制度确认导致税收效应的交易和事项后,才能确认这些税收效应。其基本含义是:(1)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所有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2)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额,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3)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期望未来年份收入或发生的费用或已发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和实现制原则
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⑥,为了更多地利用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度仍存在明显差异:一是要考虑税收支付能力原则,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纳税。二是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确认方面,应计制的税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支付能力原则,包含了一定的收付实现原则。在费用扣除方面,财务会计采用稳定原则所包含的一些估计和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可接受的,后者强调“经济行为已经发生”(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从而保护政府的税收。三是保护政府税收。可见,税务会计(本质上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了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是按照收付实现原则计税的,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是保证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额,使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税法明确规定,部分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的,税务会计应当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纳税所得额和可扣除成本和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利于计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存量,也有利于计量收入、成本和利润的流量。因此,它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这一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纠正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从而纠正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和可验证性。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税务会计的相关性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上,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必须与其收入的性质和根源有关。
(6)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财务会计中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的比例,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根据收入进行分配。税务会计的比例原则是,在计算所得税负债时,应当依照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同时界定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比例或者应当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7)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应税收入和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必须确定。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所有税前扣除费用,如财产损失,必须真实发生,金额必须确定。
(八)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要求
业务常规和会计实践。这一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不是定量原则,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对于同一交易事项的识别和会计处理,征收双方的角度和利益不同,对是否“合理”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