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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参考
发布时间:2024-07-06

一、事项法与价值法的比较
 
事项法是乔治·索特·索特(Gorge.S)1966年提出,作为一种会计理论研究方法,与现行会计理论研究的价值法相比,是对价值法的否定。现行财务会计采用的价值法也称为“用户需求法”,认为应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提供最合适的经济事项信息,价值法下的会计是收集、处理和提供信息。根据事项法,会计应提供与各种决策模型相关的原始经济事项信息,用户应选择感兴趣的信息并输入自己的决策模型。
 
事项法和价值法的本质区别在于如何向用户表达会计信息。在价值法下,主要提供价值信息,根据用户的需要,采用一定的方法收集、处理和表达原始经济活动信息。例如,利用历史成本原则来确保收入和价值数据的内在一致性,使用比例原则来判断和预测用户的收入。它遵循节省时间的规则,使会计信息更加简单和适用。但它也有很大的缺点,越来越受到质疑。
 
价值法假设信息用户的信息需求是可知的,财务会计将满足“大多数用户的共同需求”,是当前会计处理方法和一般财务报表方法的理论基础。但事实上,由于会计人员在处理数据时有大量的主观判断和加总计算,特别是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程序会产生方法差异,造成信息偏差和损失。此外,在价值法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会计选择进行盈余管理,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根据事项法,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评价标准应由用户决定,因为:①只有用户才能将最有用的数据转换为他的决策模型;②会计人员的处理往往会产生方法错误,导致信息偏差和损失;③会计人员在某种利益或压力环境下经常造假。一般认为,事项法也有其局限性:一是测量所有相关信息可能导致信息超载,二是“事项”标准不完善,三是信息使用受用户会计知识的限制。
 
二、事项法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参考
 
会计信息扭曲主要是由会计人员粉饰会计报表和利润操纵引起的。这个过程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例如,在投资之前,投资者不了解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不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企业管理部门对这些情况很清楚,然后就会出现典型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企业管理部门粉饰会计报表,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换取自身利益。《事项法》要求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原始信息,按事项法披露会计信息,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轻逆向选择的负面影响,解决会计信息扭曲的问题。
 
《事项法》要求的会计信息不仅包括通常的财务信息,还包括非财务信息,实现报告内容的多样化;它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实现了计量属性的多样化;由于避免了传统会计中的分配、递延、预提、摊销、汇总等处理方法,可以提供及时、充分的信息。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事项法突破了传统做法,对现行会计报表进行了重大改进。它将资产负债表视为间接反映会计主体从一开始到现在发生的事项的报表,将各种事项的影响加入每个账户并结算余额。每个事项只以原始形式表现出来,不受定价标准等价值法会计处理的影响。各种用户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达所需的事项信息。《事项法》下的损益表直接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事项和活动,而不是最终收益,为每一类事项的未来预测提供了便利。
 
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改进企业报告-客户导向》,认为企业应对信息的用户提供五种信息:①财务和非财务信息;②企业管理人员分析财务和非财务数据;③前瞻性信息;④管理人员和股东的信息;⑤企业背景信息。这表明,现代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必须全面、系统、及时、发展,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和输出方法已不能满足这些要求。由于事项法克服了价值法的缺点,适应了新时代会计信息的要求,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提供了良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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