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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
发布时间:2023-07-04

适应财政改革要求,修改和完善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
 
近年来,我国财政管理制度进行了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措施要求总预算会计不仅要反映和监督政府预算的实施,而且要广泛反映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和可持续经营能力。为此,根据中国国情,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进行比较分析,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有选择地采用修订权责发生制(或修订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科学、标准化的总预算会计基础和财务报告制度,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预算实施的结果。
 
1、按照谨慎性原则,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所谓修订后的权责发生制,是指在现有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选择和逐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对预算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财政收入人不能以企业或单位应纳税作为收入人账户,就会造成“阴影”,但也增加了财政收入的虚假成分,不能反映财政可以实际控制财政资源,因此财政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入收入人、预算管理没收人、行政收费收入人和基金收入人仍按照“收付实现制度”的原则确认和计量。对于一些需要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相关收入、支出决算等相关数据计算的收入,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如上级财政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人等结算收人、地方财政购人有价证券等利息收人的核算。在支出核算中,财政支出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预算确定的支出预算数量和支出范围,在应当归属的会计期间分别确认。平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确认和核算。年底,财政预算已安排未实际拨付的支出,实行“权责发生制”,报告支出后转入“待结算支出”(负债)〉科目,年底,借记当年未支付的“一般预算支出”,借记“待结算支出”科目。今后年度实际拨付资金时,不再列出支出,冲减“待结算支出”。一些特殊项目,如国有资产结算收支,应采用修订的权责发生制;国债转贷资金、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也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充分反映政府债务状况,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客观反映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对于政策已经出台、预算尚未安排的项目,如资金调整,理论上应属于政府当期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政府当期运营成本。但为保证预算会计与政策预算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需要根据权责发生制预算确定预算成本范围,确定是否应列入当年支出。权责发生制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不能列入当年支出,但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作为重要财务事项说明。列入年度权责发生制预算范围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上述“待结算支出”方法处理。
 
2、财政改革中的一些新业务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政府采购的材料、发票、材料、分期付款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基层政府在工资统一发放过程中拖欠工资、养老金、可计量、政策性强的刚性支出,代表政府义务和委托责任的,也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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