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财管海南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3-06-22

1.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会计中存在的问题(1)销售收入确认的衡量标准有以下三种情况:1。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并确认为销售收入观点的持有人。商品房或建筑成品的预售阶段是房地产行业销售模式的特殊时期。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建筑产品已开工建设,建筑成品的基本模式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产品销售确认的衡量标准将根据项目完工进度收取预售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预售确认收入将存在房款无法有效收入的现象,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分析无法充分披露,无法反映企业经营的实体业绩。
 
2.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房款,不确认为销售收入的持有人。预售业务企业取得的房款为预收房款,不能认为是确认后的房款收入。其观点不难理解,即只有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建筑成品才能交付给用户,预收账款才能转入业务会计范围。由于企业与用户之间只签订了购房约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预收房款是企业的负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问题也说明企业的业绩无法有效展现。
 
3.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确认销售收入的持有人确认,在建筑成品施工阶段确认销售收入。但确认的房屋销售金额与上述第一类不同。它是以百分比的形式确认实际施工程度的完成,并计算阶段性收入和转换的阶段性成本。但这种观点对企业的影响是,建筑产品竣工验收后的销售确认标准会导致企业利润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果,但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百分比比原则,有利于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2)收款进度与完工程度不匹配
 
在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他们经常收到预付款。虽然企业已经获得了房价,但实际的项目产品并没有交付给用户使用。因此,企业没有获得实际收入,与收入相关的实际成本和成本不会立即发生,导致企业的收款和产品完成程度以及过程中的成本和成本无法有效匹配。
 
(3)单户型的收入和成本不匹配。鉴于房地产企业实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建筑产品(企业的经营对象是产品,房地产建筑业的产品是指建筑商品房)在实际销售定价中,会综合考虑商品房的朝阳方向、产品建设区域、楼层等因素,企业开发商会对商品房的适用户型进行不同的价格。产品本身的成本是指产品在建筑施工中发生的全部成本,不与施工阶段相结合,促使产品本身不考虑地板、位置等因素,必然导致单户型的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二、相关建议
 
(1)改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确定的会计建议1。销售收入确认标准的基础只有在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实际产品完成后,成为建筑商品,竣工验收后,办理转让手续,确定房地产销售确认,将预付款转化为主要业务收入。同时,建设竣工后的商品应符合相关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合同要求,在不可撤销的建设合同下,采用百分比比法为房地产实际经营业务建立明确的销售收入。
 
因此,工程竣工后,有关负责部门需要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建筑成品与买方验收无异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和房屋产权转让凭证。
 
2.建立收款进度与完工进度的比例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开发商取得实际预收房款时,建设项目至少已完成40%,销售确认标准应根据项目实际完工进度确定,剩余部分记为“预收账款”。在所有施工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应遵循项目实际进度,逐步将“预收账户”转移到“主营业务”实际收入,实现企业与未来用户的具体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收款进度和完成程度的绝对比例。同时,对于“预收账户”不能实现转让的,应以“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的实际收入为前提,借记实际实际收款,等到收款,等到未来收到款项时冲减应收账款。此外,企业应使开发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然后根据成本、市场、位置、地板、方向等因素制定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2)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建议,在房地产成本的实际运行中,土地成本占很大比例。与土地储备合适的企业相比,获得有利的土地资源后,经济利润丰厚,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因此,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应当在财务表中指明其明确的有利信息,并附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土地储备的成本;此外,在会计财务相关业务分析报告中,应明确披露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信息,不仅限于抵押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应在保证金的基础上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报表附注中的风险披露内容,并说明企业仍在开发的土地和工程项目面临的开发风险、融资风险和土地风险。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开发产品已竣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房屋面积已由相关部门确定;二是与客户签订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三是目标房屋已被客户验收,对房屋结构、销售面积、房屋购销双方无异议,并与客户办理了入住手续,双方均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财管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