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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发布时间:2023-04-02

农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多维度
农业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评价和非法处理数据证实,农业上市企业缺乏较高的信息披露质量,未能达到所有上市企业的平均水平。根据监管机构处理的有关文件,其违规类型包括重大遗漏、虚假记录、虚构利润、延迟披露或虚假资产。它代表了农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亟待调查
农业上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通常需要仔细调查。他们人为地改变会计要素的具体确认时间,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然后控制各期经营利润。云南绿地公司是农业上市企业披露虚假信息的“负面典型”,也涉及欺诈上市问题。为了满足上市规定,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假增加了上市前三年的业务收入近3亿元,虚假增加了7000万元的资产。上市后,云南绿地公司从2007年到2009年继续虚假财务报告,大大增加了收入和资产。2009年,它反复纠正其业绩,最终审计数据及其预测业绩数据误差率超过100%,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巨大变化,与信息披露要求的真实性无关。有鉴于此,绿地公司及其高管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强烈公开谴责。
(2)完整性不够充足
一些农业上市企业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会计信息,特别是重大事故或会计信息漏洞,通过随意修改各种会计数据误导投资者,影响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2014年第三季度,张子岛集团财务报告显示,由于自然灾害,部分海域底播扇贝存货损失惨重,计提大额存货降价准备,将企业净利润降低7.63亿元。第三季度的财务报告还显示,该企业的巨额亏损已达8.12亿元,几乎是该企业净资产的一半。监管机构的相关调查结果表明,该公司未能充分、完整地披露冷水集团可能会致命地打击底播养殖的重大风险。它没有及时披露,企业新底播区的一半以上是深海底播区,导致生产养殖风险,使重大生产变化和相关风险不为公众所知。可以看出,故意隐瞒重大风险信息是农业上市企业不能完全披露会计信息的常见现象之一。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企业不在第一时间披露管理交易、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3月,中水集团与控股子公司中水大洋渔业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按账面价值转让母公司资产1546万元,累计负债4550万元,差额2986万元为中水集团大洋渔业企业负债。但中水渔业未能及时履行向社会披露相关交易的义务。此外,2017年底,该集团未按照2017年中期报告承诺的价值达到1.6亿元的责任,按时担保自己和关联方。中水大洋公司在承诺到期后也未能及时履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义务。许多其他农业上市企业也没有及时披露或滞后披露重大事项信息,这将使农业上市企业的会计信息失去应有的价值。总之,当农业上市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时,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必然会下降,这在生物资产会计信息披露中尤为明显。
(四)披露制度不完善
虽然《农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了农业上市企业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但制度不完善导致农业上市企业利用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技术漏洞,在细节上“大惊小怪”。《刑法》、《证券法》、《会计法》对如何惩罚上市企业未按照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处罚不统一,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不大,考虑和讨论的空间相对较大。这样,许多农业上市企业顶风作案,冒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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