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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实质性
发布时间:2023-02-21

从法律会计的角度来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本质
(一)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称谓
从股东角度看,公司盈余体现在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上。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又称股息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等。原因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概念和性质。《公司法》将分配方案表述为利润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的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为利润分配请求权,但民事案件案件案件规定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本文认为,“盈余”比“利润”一词更科学,因为“盈余”更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利润”一词不能反映税后要求,特别是不能反映公司法股东税后利润即公司盈余,因此,本文将称为盈余分配请求权。
(二)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实质性
股东投资公司的直接目的是获得回报。行使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实现股东目标的直接法律体现,表决权、知情权、选择管理者权等其他权利是帮助实现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手段权。然而,公司利润和净利润的识别需要会计作为基础,更需要综合法律、会计、审计、管理、证据等相关学科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只是一个法律会计问题。根据张苏彤教授的观点,法律会计是一门集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审计、调查于一体的边缘学科,旨在通过调查获取相关会计证据资料,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会计的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可以为股东解决是否应该启动诉讼、如何启动诉讼、确定诉讼请求数额的问题;法律会计的诉讼支持和专家证人制度可以为股东和法院提供质量和数量方面的专业判断参考意见,如是否应该启动和支持强制盈余分配诉讼,以及如何分配和分配多少。因此,法律会计以其独特的调查目的和范围及其综合调查审计技术,可以有效解决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时公司盈余的认定,有利于提高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效率,更有利于实现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诉讼的公平性。行使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核心是公司盈余信息和公司盈余。事实上,股东表示,该公司近年来赚了很多钱,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表示,该公司根本没有赚钱,但也亏损了,提供的公司报告也得到了反映。久而久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不满,导致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可以看出,解决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的前提应该是用法律会计的方法来界定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而不是脱离会计法律事实而停留在普通的审计方法上——只是对财务会计数据的分析。要深入了解数据背后的线索和真相,正确还原公司盈余的真实情况。准确收集和整理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需要从公司管理、公司行业现状等方面分析财务数据,恢复财务会计数据背后的事实,形成经得起股东、公司、法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查的会计法律事实。公司盈余的会计法律事实是具有会计意义和法律意义的公司盈余形成事实,是具有会计属性(即发生、确认、计量、报告)的法律事实,是基于会计事项审查形成的法律事实。会计法律事实的形成和报告首先需要会计和审计的基本技能,以及管理、法律、调查和证据的专业知识,以服务当事人,最终被法院采纳,这是法律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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