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2
四年前5月,中国总会协会《关于组织实施法务会计师的》(CFA)项目相关工作通知首次提出法律会计师,同年9月发布了《法律会计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三年前,财政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开展法律会计服务。为此,法律会计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文讨论了法律会计、法律会计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以及法律会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对策,以吸引玉石。
一、概述
(1)法律会计的内涵。通过查找相关文献,结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法律会计是指相关人员通过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解决商业活动和金融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有法律诉讼支持、调查和舞弊会计。(二)法务会计的基本功能。法律会计有四个基本功能,即专家证人、诉讼支持、调查欺诈、经济损失计量。法律会计功能可进一步分为核心功能和延伸功能。核心功能是检查企业欺诈和核心功能的发挥,使企业财务相关行为合法合规。延伸功能有对象和时间维度,一般时间维度是欺诈前后的诉讼支持;不同的对象维度是指法律会计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对象,如法律会计,以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3)法律会计的内容和服务领域。法律会计的内容是调查会计和法律支持。前者主要通过相关会计资料、人员等调查涉嫌犯罪行为,如贪污、盗窃、欺诈等,后者在涉及经济损失的法律诉讼中提供诉讼帮助。在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法律会计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经济损失计量、财务报表不实、企业价值评估、欺诈检测防范和应对已成为法律会计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针对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可以申请或者法院根据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或特殊问题提出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以查明案件,或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公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特殊知识的人出庭,并就鉴定人提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会计属于专业知识人员,属于专家辅助人员,即法务会计师。
二、当前法务会计存在的问题
(1)理论研究不深。法律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层面,理论研究主题单一,重复水平低,研究主题缺乏对中国实际问题的关注,对影响或决定法律会计发展的因素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没有呼应我国现行诉讼证据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研究,没有深入的理论突破,很难为法律会计的后续发展提供应有的理论支持。(2)法律会计人才的培养缺乏明确的定位。由于缺乏对法律会计的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的目标模糊,应熟悉法律会计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但在目前的高校中,专门培养法律会计人才的课程较少,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专业技能比法律知识更多。(三)法务会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服务规范不足。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法律会计属性为会计,但涉及会计法律和标准的法律会计规范几乎为零。例如,中国对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责任的定义并不完善。法律会计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从业人员失职时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明显缺失。另一个例子是目前没有法律会计的高级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从业人员的资格。法律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差异很大,给人一种法律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差的感觉,影响了法律会计人员的整体保障体系。如果行业协会缺失,法律会计师协会就没有成立。服务规范不足,法律会计服务没有规章制度,如法律会计鉴定是鉴定行业的规则,没有自己的特殊规范,法律会计咨询没有规则,使法律会计实务操作失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