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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科目
发布时间:2022-11-01

1.政府会计制度与“放管服”政策下高等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权限的变化分析
2017年4月,教育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了《教育部》“放管服”文件明确要求各高校进一步打破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制度和机制障碍,进一步最大限度地激发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此“放管服”在文件要求和指导下,教育部于2017年12月再次发布了《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金融)〔2017〕9号)进一步扩大部属高校资产处置权限。授权高校自主处置已达到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对未达到使用寿命的各类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高校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国有资产办公室报告审批文件和有关资产处置材料,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各高校资产处置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科目设置变更分析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在处置固定资产时通过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核算处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和固定资产处置的损失溢出。在政府会计制度中,通过增加专项资产“资产处置费”会计科目。本会计科目将核算高校批准处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结转处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以及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费用。此外,政府会计制度还将包括高校会计制度“累计折旧”会计科目变更调整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目前高校会计采用的会计科目;“应缴国库款”规范统一会计科目和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统一更名为“应缴财政款”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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